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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赵凤媛诉吴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14号申请人赵凤媛,女,汉族,1989年2月5日生。被申请人吴兴,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申请人赵凤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兴所有的赣B5W9**号轿车进行扣押,并已提供赵凤媛所有的赣BB17**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兴所有的赣B××××号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赵凤媛所有的赣B××××号担保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