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冷伟炜与朱正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伟炜,朱正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冷伟炜。委托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金丰南大街103-55号。负责人沈克俭,该公司总经理。大丰市三龙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三龙镇原龙东小学。负责人柏勇娟,该培训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伟炜诉被告朱正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大丰市三龙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冷伟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继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