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小兰与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兰,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丁小兰,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5日,重庆南岸区。被告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糜必林,地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七河路被告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兰与被告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小兰撤回对被告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