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景旭与姜德玉、赵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旭,姜德玉,赵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景旭,男,生于1969年8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姜德玉,男,生于1971年5月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国林,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武当山农业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旭与被执行人姜德玉、赵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国林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连带清偿义务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海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