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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4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驻所地:微山县欢城镇。法定代表人:汪允志,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滕州市北辛中路亿和国际广场长途汽车总站东侧。法定代表人:鲍水有,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宇洋经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411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42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商初字第411号调解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423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