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文锟与许家谦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锟,许家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0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锟,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福华路玫瑰街**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3********。被执行人许家谦,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厚源路**号*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9********。关于刘文锟与许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05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0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