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艾文宝与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宝,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93号原告艾文宝。被告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经三路北28号融丰花苑C座十层D户。法定代表人王正民、杨明生。原告艾文宝诉被告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