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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艾文宝与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文宝,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93号原告艾文宝。被告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经三路北28号融丰花苑C座十层D户。法定代表人王正民、杨明生。原告艾文宝诉被告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元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