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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5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陈桂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陈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XXX。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陈桂玲,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桂玲给付:1、给付欠款67258.66元及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2、案件受理费1481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陈桂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桂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桂玲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