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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鄢建伟与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建伟,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鄢建伟,男,汉族,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被告江明,男,汉族,慈利县人,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市辖区龙州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904514-8。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新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建伟与被告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建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建伟撤回对被告江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鄢建伟负担。审 判 员  罗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