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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宇与被告乔洪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宇,乔洪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28号﹝2015﹞甘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杨立宇,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士德,甘南县中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洪喜,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宇与被告乔洪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蒿景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