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建与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周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郭建。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勇。被执行人周耀玲。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周耀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郭建偿付借款、利息等共计2,267,040.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周耀玲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周耀玲在银行的存款2,267,0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