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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温亚军与王小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58-1号原告:温亚军,务工。被告:王小春,务工。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王小春所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五期二栋1902号房屋一套和担保人王卫东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民主路东刊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宿舍综合楼第2栋201号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现因被告王小春与原告温亚军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温亚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准许原告温亚军撤回起诉。现原告温亚军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小春和担保人王卫东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小春所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五期二栋19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卫东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民主路东刊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宿舍综合楼第2栋201号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黄胜华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