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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建红与被执行人王建卫、吴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红,王建卫,吴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红,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东街工行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建卫,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稷山县稷圣路西城建家属院。被执行人吴云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稷圣路西城建家属院。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卫、吴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卫、吴云莲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建红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约定的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35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王建卫、吴云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建卫、吴云莲所有的位于稷山县稷圣路西城建家属院院落一幢予以轮后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代理审判员  孙红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