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辽宁科瑞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张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科瑞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科瑞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凤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淼再审申请人辽宁科瑞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科瑞特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诉的地热分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有厂家的合格证书,且试水正常。2、本案导致连接管爆裂的原因系张淼装修不当,加装三通泄水阀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3、其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不是建设单位,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张淼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加装三通泄水阀不是造成连接管爆裂的原因,装修时物业已经检查过,没有动地热分水器。本案导致连接管爆裂的原因是地热分水器管件自身问题。科瑞特公司是责任主体,原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淼家地热分水器连接处的管路爆裂、漏水造成地板及地脚线等财产损失,因该供热系统在保修期内,科瑞特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科瑞特公司提出供热管道爆裂系由张淼加装三通泄水阀所致,因张淼加装的三通泄水阀并未对供热管道造成损坏,且在打压试水时也未泄漏。因此,科瑞特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管路爆裂与加装三通泄水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据此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科瑞特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科瑞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科瑞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