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剑与王新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王新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李剑,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新乾,男,汉族,1991���3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剑诉被告王新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乾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剑诉称:2012年12月15日,被告王新乾的父亲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王立刚称自己有病没钱偿还,并于2014年9月24日重新出具借条,说明此事由被告王新乾代为,但王立刚于2015年4月25日去世。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新乾立即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王新乾未出庭答辩。但在本院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根本不知道借款的事情,不同意代为父亲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被告王新乾的父亲王立刚向原告李剑借款5万元,约定2012年12月31日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9月24日王立刚又重新出具借条,王立刚称自己身患重病,如有不测,由被告王新乾代为,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王立刚于2015年4月25日去世,王立刚父母己于2005年之前死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新乾的父亲王立刚向原告李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王立刚与原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因王立刚死亡,被告王新乾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限额内清偿被继承人王立刚的债务,故对原告李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新乾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乾在被继承人王立刚的遗产限额内偿还原告李剑借款五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王新乾在遗产限额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波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雨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