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东、韩元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东,韩元波,李青山,李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荣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东。被执行人:韩元波。被执行人:李青山。被执行人:李秀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东、韩元波、李青山、李秀玲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东、韩元波、李青山、李秀玲,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