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马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马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男,汉族,打工,住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委托代理人侯金龙,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闯,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马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4276.24元,执行费296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