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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长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永,李远启,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永,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远启,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孙锋,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远启、孙锋银行存款256184元或查封、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