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84号原告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天畅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谈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