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杨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