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杨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