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与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致裕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致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50号原告: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余振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建平。第三人:广州市致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诉被告柳州两面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面针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致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案之时主张涉案法律关系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以被告致裕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之后,因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变更了本案的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明确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原告与被告两面针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经审查,煤炭公司(供方)与两面针公司(需方)签订的《半烟煤采购合同》约定,双方若协商未果,则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协议约定了需方所在地,即本案的被告两面针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