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月新与刘卫、王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月新,刘卫,王芹,阳军,赵景华,王涛,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45-1号申请执行人:朱月新,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刘卫。被执行人:王芹,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阳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赵景华,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所有的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