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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998年2月出生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6)红垧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抚育费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6)红垧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主张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树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