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76号��告赵某。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