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南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任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南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号码:31300051/38440915,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月零贰拾日,出票人全称:孝感市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20×××88,付款行全称:湖北银行孝感分行,收款人全称:湖北易兴家和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15×××31,收款人开户银行:湖北银行孝感长征支行,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柒月零贰拾日,承兑协议编号:C2015012000001093,付款行行号:313535085022,付款行地址:孝感市槐荫大道175号,电话:0712-28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奥普利输送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佘进舟审判员盛铁人民陪审员柴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向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