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返还彩礼。被告程某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属实。原告若给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8日以彩礼人民币52800元及银元6枚订婚,2010年7月13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9月30日在太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8日生男孩张某甲,现由原告父母照顾。2010年后季原、被告在西峰务工。2011年始原、被告在内蒙古务工,2012年农历正月回到家中。2012年10月被告坐娘家期间原告为琐事和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将孩子抱走。2013年正月至2014年正月被告独自在西峰务工,原告在内蒙古务工,双方分居生活。期间,被告偶尔回原告家看望孩子。2014年农历12月24日原告叫被告回家过了春节。2015年3月原告因要求被告摘除节育环再生二胎,被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在西峰发生纠纷并厮打,后被派出所制止,被告此后再未和原告联系。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梳妆台1件,六门柜1件,沙发1套,茶几1个,21吋长虹电视机1台,电脑桌1件,苏卡迪摩托车1辆,被子2床,财产价值共计约1万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陈述,证实双方婚姻构成、婚后感情状况及发生纠纷的事实;2、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身份及双方系合法婚姻的事实;3、李某某证言,证实原、被告为琐事发生纠纷的事实;4、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笔录,证实双方共同财产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且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孩子长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抚养孩子较为适宜。原告自愿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被告辩解原告应给付青春损失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二、男孩张某甲随原告张某某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梳妆台1件,六门柜1件,沙发1套,茶几1个,21吋长虹电视机1台,电脑桌1件,苏卡迪摩托车1辆,被子2床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程某某财产折价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米轶群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栋相关法律规定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