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少连与王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连,王隆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30号原告:王少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隆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连与被告王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少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少连负担。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