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35号申请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东杰。申请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21XXX60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付款人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珠海市唐家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林 雯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