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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喇占德与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喇占德,刘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喇占德,男,回族,1953年5月7日生,居民。被告刘文祥,男,回族,1969年1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喇占德与被告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喇占德以需要更换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喇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