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振红因与被申请人杨喜龙、原审被告戴一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迪千,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王振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喜龙,。原审被告:戴一平。再审申请人华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王振红因与被申请人杨喜龙、原审被告戴一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本案损失的评估单位陇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不能作���定损依据,该所不具备鉴定本案损失的资格。本案是水管漏水使杨喜龙经营的酒吧受损,应由具有工程鉴定资格认定酒吧哪些部位有损失且属漏水所致,才能做出损失评估;该所评估时并未邀请相关证人或涉案人员到场,而是以杨喜龙单方对酒吧原装修价值作了评估,故评估无真实性;原审开庭时,法官只将评估报告结论宣读,并未向申请人出示报告细则,导致申请人对报告不清楚,无法提出异议。王振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下水支管使用5年未出现漏水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华泰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认定财产损失证据错误,杨喜龙单方对涉案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平凉陇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执业范围为:旧机动车评��、资产评估、涉诉讼价格评估。杨喜龙虽单方对涉案财产损失申请评估,华泰公司、王振红在原审中未举出足以反驳该评估报告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以“陇兴事务所具有涉案资产价格评估资质,故该事务所作出的陇兴评字(2014)35号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作为本案财产损失的依据”的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造成杨喜龙经营的酒吧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王振红经营的羊肉馆横向下水支管破裂漏水所致,经华泰公司维修人员将破裂管道截开显示,该管道内壁被动物油脂等杂物堵塞,但并未完全堵死。由于王振红为该下水管道的唯一使用人,证明是由于王振红平时使用管道不当致该下水管道堵塞,且未及时疏通,其有一定过错,故王振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王振红在二审中自述“本案的损失应由华泰公司承担,杨喜龙有一定过错,我们也有一定过错。”综上,华泰公司、王振红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亭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振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庆卫东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