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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4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8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委托代理人:赵洛平,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0143416021254。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