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蒋春雷、陈洪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蒋春雷,陈洪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吴国平。被告蒋春雷。被告陈洪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平与被告蒋春雷、陈洪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国平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