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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蒋春雷、陈洪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蒋春雷,陈洪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吴国平。被告蒋春雷。被告陈洪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平与被告蒋春雷、陈洪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国平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