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杜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梁某。被告杜某甲(曾用名杜明达),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卢村*组。原告梁某与被告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代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安彬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杜某乙。由于感情破裂,2010年10月31日通过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儿杜某乙由被告抚养。由于婚生女儿在家生育,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给女儿办理户口落户,也没有尽责尽职尽父亲的义务去抚养和关爱女儿,被告对女儿的亲情十分陌生,没有感情可言。为此,女儿经常与原告联系,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据此,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和更好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变更婚生女儿杜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6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医疗费、学杂费均由双方按实际支出各承担50%。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10年10月13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准予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杜某乙。由于婚后因感情不和,2010年10月13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儿杜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梁某从2010年11月起至杜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杜某乙抚养费250元给被告。2015年7月3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父亲职责,不关心女儿的生活、学习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本院在审理期间,征求了原被告的女儿杜某乙的意见,杜琪匡表示父母离婚后,其爸爸不关心其生活、学习,并且在离婚后的第二年因犯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其原来跟奶奶生活,但自去年9月以来,奶奶后来去其伯父家住后,其就一个人生活,为此其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某由被告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对女儿杜某乙的生活、学习不关心,且因犯罪被判刑。为了有利于女儿杜某乙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经本院征求原被告女儿杜某乙的意见,杜某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儿杜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后,被告应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直至杜某乙年满18周岁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与被告杜某甲的婚生女儿杜某乙跟随原告梁某生活,被告杜某甲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杜某乙的抚育费600元,至杜某乙年满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安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