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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锋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7月5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市某县,住深圳市福田某小区25C01,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金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饮酒后于20l5年6月24日23时49分许驾驶粤BNX**号机动车行经深圳市南山区南航富豪城酒店门口停车场进出口时,车头撞到道闸,造成道闸受损、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随后民警在医院抽取其血样两份。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丛某炫、肖某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报警接处警记录卡、受案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身份材料、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王某病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文书,户籍记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1、事发时被告人是欲将车交给代驾司机,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已与受害单位达成谅解;5、被告人本人已对其行为付出代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未出停车场,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赔偿受损方损失,加之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淦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