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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品军与刘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品军,刘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任品军,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品军与被告刘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品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品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品军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