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品军与刘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品军,刘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任品军,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品军与被告刘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品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品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品军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