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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行非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民委员会与郭某甲、王某甲、常某甲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黎行非字第12号申请人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红星,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志毅,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人,住黎侯镇赵家山村。被申请人郭某甲,男,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原籍。被申请人王某甲,男,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原籍。被申请人常某甲,男,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原籍。申请人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志毅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针对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志毅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志毅已经于2015年2月5日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4月20日已经以(2015)黎行非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准予执行。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黎侯镇人民政府仍然不能提供该处理决定的相关档案资料。本院认为,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志毅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黎侯镇人民政府不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黎城县黎侯镇孟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黎侯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孟家庄村民郭志毅反映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联忠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