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甲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67号原告林甲,住晋江市。被告丁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金钩、蔡鸿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甲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恬恬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金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林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真诚沟通,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于2014年上半年分居至今。婚生女林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家人共同生活,因此婚生女应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应支付婚生女抚养费用至十八周岁。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教育费用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止。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互相了解有感情基础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原告与被告建立了良好的感情,结婚多年,能和睦相处,原告诉称均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存在口头和肢体上的冲突,原告多次以暴力殴打被告,被告能理解夫妻双方生活因琐事而吵架,相信原告的离婚起诉是一时的冲动,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机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判决准予离婚?2.若判决离婚,婚生女应该由谁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应该如何承担?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对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认为,双方婚姻感情很好,经人介绍到订婚、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很牢固,双方夫妻感情十多年了,原告所述并非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有关职能部门出具,能够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双方结婚及生育一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2。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故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不再予以分析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甲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恬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勤俭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