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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覃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93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06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于2007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14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泰姜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覃某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覃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覃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某撤回上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晓蓉代理审判员  曲 怡代理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桂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