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司瑞文与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瑞文,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司瑞文。委托代理人李莉。被执行人李刚。原告司瑞文与被告李刚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80号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刚赔偿原告司瑞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74.6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刚现已在押,申请执行人司瑞文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李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司瑞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8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