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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第二粮库、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二粮库,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嘉祥县城中心街55号。法定代表人:高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第二粮库,组织机构代码:,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官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义文,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官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申福厂,该单位主任。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裁字(2014)第347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济仲裁字(2014)第347号裁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4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