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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康巨武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杜文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经济开发区康巨武汽车修配厂,杜文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康巨武汽车修配厂。被告:杜文涛,男。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康巨武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杜文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