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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凤县富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县富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凤县富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云英。被申请人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崇林。申请人凤县富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凤县富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70312050XXXXXXXXXxxxx账户内380000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270312050120100000xxxx账户内XXXXXX(叁拾捌万元整)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