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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与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0286706-X,住所地北��市大兴区黄村兴政街24号。负责人胡贤文,行长。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0349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中国黒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吴焕军,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与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各项费用共计2817389.4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报经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8层816(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0136**)的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8层815(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0136**)的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8层813A(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0136**)和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8层813(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0136**)的房屋,目前上述房屋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未发现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仅从其工商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除上述财产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17389.44元,尚未得到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在���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北华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