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荣章与杨栋彪、魏春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章,杨栋彪,魏春琴,陆惠莲,衢州现代宝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黄荣章,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翁振祥,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栋彪,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春琴,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陆惠莲,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阳区。被告衢州现代宝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水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章与被告杨栋彪、魏春琴、陆惠莲、衢州现代宝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