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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景丰与杜恩甫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丰,杜恩甫,黄斌,牙克石市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郭景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杜恩甫,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黄斌,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第三人牙克石市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崔桓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丰与被告杜恩甫、黄斌,第三人牙克石市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杜恩甫已将劳务费给付,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丰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景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胜男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