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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纪毕华与黄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毕华,黄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纪毕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