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珠群与宗海龙、邱岩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珠群,宗海龙,邱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523号原告朱珠群。委托代理人王雪,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海龙。被告邱岩。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巧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珠群与被告宗海龙、邱岩借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宗海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市北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六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到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两被告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市北区,与本案借款关系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也均不在青岛市市南区,因此双方约定市南区法院管辖的条款应为无效。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被告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市北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