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裘琛与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琛,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裘琛。被告: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琛诉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裘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