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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裘琛与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琛,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裘琛。被告: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裘琛诉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裘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