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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彭猛、施卫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彭猛,施卫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李文明。委托代理人窦振宇,上海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猛。被告施卫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彭猛、施卫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湘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