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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晨与被执行人范将荣、邱丽英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范将荣,邱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晨,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范将荣,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邱丽英,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晨与被执行人范将荣、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范将荣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新区67-69#地块C5号301房(房产证号为:2012091**)的房产,目前该房产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范将荣、邱丽英银行、房产、车辆、林权、工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